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4页(827字)

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法院作为一个专门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机关,是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司法与行政、立法不分,从中央到地方,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司法官和立法者,国王集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于一身,后来才逐渐出现审理案件的官吏和机关。我国虽然从周朝就有司寇,秦有廷尉,汉初也称廷尉(后改称大理),但各个朝代一直没有专门的审判机关。北齐时中央开始设立大理寺,负责审核刑狱案,并为以后各代(除元代外)所沿用,到清末改称大理院。在西方国家,司法权也是由行政长官所掌握。古埃及法老掌握一切权力,下设宰相,总理行政和司法权(掌管司法权的“十人委员会”或后来的“六人院”都是宰相担任主席);古希腊雅典国家的司法权在梭伦改革前,由执政官和贵族会议掌管。西欧封建时期,许多国家没有统一的政权,也没有统一的审判机关,各地封建主大多在各自区域内建立自己的法庭,行使审判权。英国于1066年被诺曼底公爵征服后,统一了司法权;法国从1260年开始建立由王室法院组成的全国范围的审判机构。作为现代意义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产物,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其理论基础。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普通法院是按照一般审判管辖原则负责审判民事、刑事等案件的法院,有的国家普通法院还包括行政案件的审理,如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有的国家普通法院还包括宪法案件的审理,如美国、日本的法院。特别法院是指对于一定范围的民事、刑事等案件或行政、宪法等案件才享有审判权限的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税收法院、劳动法院、少年法院、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等。我国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法院除行使审判权外,还享有执行权,即强制执行判决的权力;也享有处分权,如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有决定拘传或逮捕的权力,在民事诉讼中对某些案件有裁定先予执行的权力。有的国家的法院还享有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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