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船员的法定等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33页(840字)

法律对某些船舶的验定合格的高级船员法定等级作了规定:

(1)远洋船舶、港内航行的客船,均须配备一位具有合格证书的船长;

(2)100吨或100吨以上船舶,必须配备1名持有大副或大副以上证书的高级船员;

(3)如款二所述之船上如有1名以上的驾驶员,并且该船为远洋船,那么该大副、二副必须持有合格证书;

(4)额定力为100马力以上的远洋船和沿海客轮必须配备2名持有合格证书的轮机员,其中1名须有轮机长证书;

(5)额定马力为100马力以下的远洋船和沿海客轮,则需要1名持有合格证书的轮机员;

(6)装有一级无线电收发报机的船舶,如无自动报警系统,则需配备3名持有合格证书的报务员,如有自动报警系统,则需2名;

(7)装有两级无线电收报机的船舶,如无无线电报警系统,且两港之间的海上航行时间超过48小时者,则需配备2~3名持有合格证书的无线电报员,如有自动报警系统,则需1名;

(8)三级与四级无线电收报机的船舶需要配备1名持有合格证书的无线电报务员;

(9)装有1台无线电收发报机的船舶需配备2名无线电报务员;

(10)总登记吨位达1000吨以上的远洋船舶需要配备1名具有合格证书的厨师。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将未持有合格证书的雇员安排在需要按法定等级持有合格证书的职务上工作,其雇主或雇员将作违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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