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5页(879字)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由于文物保护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如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城建部门、文物部门等,故由多个行政机关依各自职权分别执行行政处罚。

文物管理行政处罚主要有: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刻画、涂污或者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由公安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制止,可以处以罚款。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或者违反文物保护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工,责令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处以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1/10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可处以罚款;对文化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经营的文物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或者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文物;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④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的单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出售、赠送的文物,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2倍至5倍的罚款。被处罚人对有关机关作出的文物保护管理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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