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支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32页(758字)

每个船员都享有工资报酬请求权,其中包括如数发薪不得尅扣,船员工资优先受偿,加班加薪,缩短航程不减薪,伤病时仍支薪等。

在航次和雇用关系同时结束时,每个船员都有权在辞去船上工作时享有全部工资。持有合同的海员,只要其合同在航次结束时还未失效,除非他最后一次离开船,按照法律他不能算被解雇。凡海员持有一个能适用几个航次以上的合同或适用几艘船舶的合同,可以适用一个以上船舶。在被解雇前24小时,海员有权要求支付他的全部上资。他原则上有权要求支付帐上尚欠付他的数额。但是,如果欠付数目较大,他可先领取总数的1/4,其余数额必须在7天内偿清。

如不遵守这些规则,将受到处罚,未拿到部分欠付工资的海员有权于解雇前要求及时按适用他的费率规定而继续支付他的工资,直到他全部受偿为止。

持有公司劳务合同或任何具体船舶一个航次以上的雇用协议的海员,将不受他所工作的船舶灭失的影响。若海员所在的船沉没,他享有的工资请求权,并不因他的船舶灭失而消灭。他的工资请求权将按合同条款规定继续存在。但如经证明该海员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救护该船、船上货物,或者船上人员,则此请求权不复存在。该情况也适用于船舶已出售,或者改变船舶国籍的场合。

有关工资纠纷可提交海事监督或“专职官员”。这种官员并没有一定的受理此类纠纷的义务,但是,一旦他对此作了决定,那就是终局性决定。当然,受到侵害的海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获得他的工资。如果该海员胜诉,法院可按应得工资的20%的利率赔偿胜诉方。海员也可因其未得工资而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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