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签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7页(444字)

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有若干显着的功用。它们构成船舶所有人接受货物的收据。提单又是物权凭证和合同证明。

提单必须经签署才产生效力。提单签发人可以是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船长,他们签发的提单具有同等效力。

通常的做法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来签发提单,但是,这种签发权须经承运人的授权,未经授权,代理人无权签发提单。但是船长作为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不需要承运人的特别委托,即可签发提单。

在一般情况下,所签发的提单应是已装船提单。

提单是货物收据,应只签发一份,但实际上为防止提单的遗失、被窃或延迟到达,通常都签发几份。各份提单均须正式签字,并将签发的份数载于提单正面。同时规定,其中一份凭此提货后,其他提单无效。此外,根据需要还可签发若干份提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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