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主要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8页(1492字)
提单分为正反两面,正面规定船名、航次、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目的地、货名、件数等有关本批货物运输的事项,背面规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现将提单的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船名。填明装载货物的船名往往涉及运输责任问题,船名一般均注明航次;
(2)承运人。指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
(3)托运人。“托运人”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对不记名的指示交付的提单,意味着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
(4)装货港、起运港、转运港。装货港、卸货港涉及合同履行问题,对运输合同法律的适用有很大影响,转运港是海上联运或转运提单上的必要项目;
(5)收货人。有些提单使用“商人”这一术语,规定商人包括托运人、发货人、货主等,以便使提单作为合同的证明也适用于收货人;
(6)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和体积。这些都是关于所载货物的说明。标志是识别每件杂货的重要记号,包装要符合国际运输要求,件数、重量和体积是计算运费、分清运输责任的要素;
(7)运费及其支付方式。提单上不必填明运费数额而只要明确运费支付方式,即运费是预付还是到付;
(8)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提单正面还注明“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装在船上”以明确承运人收到货物的状况;提单如无任何批准,即作为货物已以“外表状况良好”条件装船;
(9)管辖权。指处理提单纠纷的法院,如规定一切由提单所引起的纠纷由船东所在地国家法院行使管辖权;
(10)承运人责任条款;
(11)责任期间;
(12)装货、卸货和交付条款。这是一条有关班轮运输的滞期费规定,该条款规定货方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尽快昼夜无间断地提供或提取货物,货方应对违反这一规定所引起的包括滞期费在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赔偿责任限制;
(14)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条款。由于海牙规则对这些货物不视为海上运输的货物,因而提单一般订明关于这些货物的收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均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舱面货的灭失或损坏不是由于装在舱面上而引起的,这一条款未必能给予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豁免;活动物和植物均需特殊照料,一般由货方派押运员押送,如有损失当然由货方承担;如果货方不派押运员,向承运人交待了照料活动物及植物的方法,只要承运人据以办理,这些动植物的损失仍由货方承担;
(15)共同海损条款;
(16)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17)承运人或船长签字。
上述项目中1~7项为提单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就不能作为提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