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6页(301字)

即灵活的宪法惯例。又叫“活生生的宪法”。这是对宪法惯例灵活性的赞誉,而不是宪法的一种分类。宪法惯例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它不是国家依法定程序制定的产物,而是在长期政治实践中逐渐地自然形成的,没有一定的具体法律形式,其形成和形式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并且能经常随着政治情势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另一方面它作为不成文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对成文宪法所作的重要补充,在一国的宪政进程中,能灵活地发挥其应变功能,使纸上的宪法条文在实际政治社会生活中运用自如,使宪法旧的条文规定不经修改就能适应新的需要。因此,人们把它叫做“活的宪法”或“活生生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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