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责任限制的船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56页(566字)

责任限制仅适用于:

(1)进行航海的船舶。

(2)类船物体,即像船舶一样或作为船舶的组成部分用于航海的物体,不论它是正在建造之中,业已建造好或已经下水的。

(3)驳船。

船舶越小,在责任限制方面就越大。对于财产损失的索赔,吨位按实际计算。但对于人身伤亡的索赔,即使是不足300吨的船舶也按300吨计算责任限制。

在兼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索赔案中,对于人身伤亡索赔的责任限制优先于对财产损失索赔的责任限制。

有时索赔方把几艘船舶的吨位加在一起,以争取较大的责任限制额。这种情况在拖带中常会碰到。要想把拖轮和被拖轮的吨位并在一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航行;

(2)它们的所有人是一个;

(3)由于它们的共同过失而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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