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人、车辆和船只的截停搜查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1页(923字)

《警察条例》规定,香港所有警察都有权对人、车辆和船只行使截停搜查甚至拘留的权力。条件是:①怀疑车辆、船只或牲畜运载赃物;②怀疑某人藏有或运送赃物。警察的怀疑理由,可以通过自行判断直接得知,也可以从接获他人报告间接得知。

例1 在夜晚街头,警察听到呼叫声后,见到一个人跑来,似乎正被他人追赶。

例2 警察看到一个穿着破烂、蓬头垢面的男子,携带贵重物品匆忙赶路,并不时回头张望,似乎担心有人追赶他。

例3 一名衣着端正,外貌看来诚实的男子向警察报告,有人刚才对他实行了抢劫。

例4 深夜,在豪华住宅区,警察看见几名男子将一些贵重而没有包装好的物品装上一辆车,并且,这几名男子行动诡秘。

这里要注意,如果只是衣着不整或者蓬头垢面,并不能构成怀疑理由。

警察在行使截停搜查权时,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1)首先要对其说明所怀疑的事项;

(2)如果警察当时没有穿制服,就要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

(3)经截停盘问后,没有得到满意的解释,警察才可以进行搜查;

(4)搜身要尽量在隐蔽的地方或警署进行,被搜身者有权要求证人或中立第三人在场,对女性搜查应由女性警察进行;

(5)搜查完毕后,警察必须在记事簿内记录搜查的时间、地点,搜查的理由,以及被搜查人的姓名、地址及年龄;

(6)如果被搜查人没有牵涉任何罪行,警察可以请他在记事簿内签署,表示对该搜查没有投诉,但警察不能强迫被搜查人签署,如果对方拒绝,警察不得再次请求被搜查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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