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在法庭辨认嫌疑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77页(519字)

证人在法庭辨认嫌疑人是法庭审理的必经程序。首先,证人绝对不能因为被告已被押解上法庭而认定被告就是罪犯。证人也不应该很快就一口咬定在犯人栏内的人就是罪犯。有时,为了测验证人的记忆力,法庭会让被告坐在犯人栏以外的位置上。

证人必须如实向法庭说明他对被告的指认,如果由于时间相隔太久,证人不能认出被告,应该明确告诉法院。证人不能认出被告,并不一定导致推翻案件。如果证人有记录被告的资料,并且这些资料与被告的情况吻合,法庭会在分析判断后接受这些资料,以确认被告的身份。

如果证人认出被告但并不十分肯定,证人要向法院说明不肯定的原因。只有在有把握的情况下,证人才可向法庭指认罪犯。证人也可能被问到为什么能在警署、在现场或在法庭上认出被告,证人要向法庭陈述被告的特征和使其认出被告的原因。

如果证人在开庭前受到恐吓和威胁,或者有人向证人提议不要指认嫌疑人,证人应上与办案警官联络,以求得警方保护。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对证人进行报复和伤害,将受到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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