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在现场辨认嫌疑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76页(704字)

证人在现场辨认嫌疑人,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罪犯曾逃离证人的视线,证人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发现嫌疑人;

(2)案发现场十分混乱,证人凭瞬间记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指认嫌疑人。

现场辨认完全依靠证人的辨认能力,若证人的辨认能力差,就很可能产生差误。例如:证人被人从背后扒去钱包,证人在瞬间回头,看见一个面孔,接着,由于行人拥挤,那面孔一闪而过。证人在现场附近寻找,又看见那个熟悉的面孔,于是要求警察将该嫌疑人拘捕。在这个案例中,一方面,证人回头望见的面孔未必就是扒手,因为扒手完全可以从旁边伸手偷去他的钱包。另一方面,如果证人在第一眼没有将那个扒手面孔的特征记住,就有可能在以后错误地指认嫌疑人。

法律没有规定怎样的现场认人才算可靠,因此,法官和陪审团必须谨慎考虑和分析证人的情况以及案发时的环境。如果法官和陪审团不能肯定证人的辨认没有错误,就不会将嫌疑人定罪。只有当法官和陪审团经过分析判断肯定没有错误,而不是证人肯定其辨认没有错误,才可以将嫌疑人定罪。

此外,证人还可以在案发现场先向警察报警,说出嫌疑人的辨认特征,警察应将详细情况写在记事册上。若在现场附近发现嫌疑人,可将他带到证人面前,如果证人认出罪犯,警察要将证人当时的表情、态度和指认的语言作详细记录。在法庭审理时,这个现场辨认的详细记录就是重要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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