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在警署辨认嫌疑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75页(1618字)

证人在警署辨认嫌疑人是指两种情况:①确实怀疑某人犯罪,并且证人相信能够将他认出,警方可将嫌疑犯拘捕,安排证人辨认;②没有确定的嫌疑人,但证人相信若再次见到他能够认出,警方也可安排证人辨认。

证人辨认嫌疑人的结论可作为法庭审判的重要依据,法律没有赋予警察要求被捕人加入认人行列的法定权力,如果被捕人拒绝,警察只能将证人带到被捕人面前,由证人直接辨认,但这种结论往往不能作为法庭的证据。

证人认人应由案件主管安排,但是,为了保证认人手续公正,案件主管不能参与认人的具体过程,只能在场旁观。主持认人要由与案件无关的总督察以上的警官进行,凶杀案则需由警司级以上的警官进行。主持警官要身穿制服组织进行认人程序,一般情况下,证人认人有以下几个步骤:

(1)要到“演员公司”雇请若干陪衬人组成认人行列,注意挑选年龄、身高、外貌与嫌疑人相似的人。辨认一个嫌疑人,要安排7个陪衬人和一个嫌疑人组成认人行列;辨认两个容貌相似的嫌疑犯,要安排10个或10个以上的人组成认人行列;辨认两个以上的嫌疑人,要安排多次认人,每次都由不同陪衬人出场;

(2)尽可能让嫌疑人穿着被捕时的衣服出场,并尽量使陪衬人与嫌疑人的其他外部特征一致。例如,可让嫌疑人和陪衬人临时加穿警服,以达到服装相近的要求,如果案件中的嫌疑人手部缠有绷带,那么就让所有陪衬人的手部都缠上绷带;

(3)警察一般不参加认人行列,除非警察是嫌疑人。如果需要警察身穿制服参加认人行列,必须取下他肩上的编号章;

(4)进行认人以前,不能让证人看到嫌疑人及嫌疑人的照片,不能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证人描绘嫌疑人的容貌,也不能让证人看到陪衬人。若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要将他们分隔开,或者由案件主管安排一名通晓证人所讲方言的警察与证人在一起,防止证人之间的事先交谈;

(5)除非要特别模仿案发时的环境,否则认人应在光线充足的地方进行。可以在认人现场的有:案件主管、主持警官、陪衬人、嫌疑人以及其律师或朋友,需要时加上证人和陪同证人到场的人以及传译员。若嫌疑犯只有18岁或不满18岁,要请他的父母、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

(6)案件主管要告诉嫌疑人即将安排他参加认人行列,并给其反对任何陪衬人参加认人行列的机会。进行认人时,主持警官要告诉嫌疑人认人的目的,嫌疑人此时依然有权对参加认人行列的陪衬人提出异议,并且可以在认人行列中挑选自己的位置。在每位证人离开下位证人到来以前,嫌疑人还可再调换位置;

(7)若有两名以上的证人,主持警官应分别召唤证人进来,告诉其认人的目的,请其指出罪犯,并要求其不要触摸那个认出的人。为防止先入为主的错误,主持警官必须告诉证人,案发时证人所见到的罪犯并不一定就在认人行列内。证人可以绕到嫌疑犯背后观察辨认,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这样做。主持警官应在证人的左右,并且在证人记录簿内记录:证人是否确实认出罪犯,是否认出但不十分肯定,是否认错人以及嫌疑人当时所讲的话。证人认人结束后,要由警察陪同走出认人现场,注意与等候认人的其他证人分离;

(8)案件审理时,主持认人的警官必须出庭作证,说明认人经过及结论。若法庭允许,可以陈述认人记录簿上的内容。如果传译员曾协助证人认人,在出庭作证时,只要说明认人时曾担任警察与嫌疑人及警察与证人的翻译,并在当时将听到的一切如实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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