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参加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79页(972字)

刑事诉讼的参加人有告发人、主控人、被告人、证人、法官和陪审团。

1.告发人(又称告诉人)

在刑事案件中,向警方告发或投诉的人称为告发人。告发人必须在案发后6个月内提出控诉,告发人提出的控诉就是主控人提出控告的案由。

2.主控人(或称检察官)

主控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代表香港政府向法院提出控诉的人,一般是指检察官。可以担任主控人的有以下几类人:

(1)检察官。检察官受律政司的刑事检控科的指派,执行对大部分案件的检控,并在法院起诉。

(2)警方。警方的公诉人员经律政司授权,对采取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进行检控。

(3)廉政公署。贪污案件一律由廉政公署检控,但起诉要经律政司同意。

(4)律师与私人。私人可以亲自或委托律师进行控告,但律政司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进行干预或者接管。实际上,香港私人起诉的案件很少见。

3.被告(又称被控人)

在刑事案件中,被控告犯罪的人或被告发的人称为被告。

4.证人

证人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目击者或知情人。证人有义务按法庭传唤的时间出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5.法官和陪审团

法官和陪审团是刑事案件的裁判者。裁判司、儿童法院法官和区域法院法官按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法庭不设陪审团,定罪与量刑均由法官判定。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的是严重的刑事案件,通常由1名法官和7名(或9名)陪审团成员一起审理,陪审团以5∶2多数通过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死刑判决必须由陪审团全体通过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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