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8页(415字)

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照《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作为复议申请人,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提起复议申请的权利;②有理由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③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④在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且相应行为又属行政诉讼范围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复议申请人同时负有以下义务:①按照法定要求提出复议申请;②不因申请复议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以及履行有效复议决定;③遵守正常复议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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