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79页(609字)

香港没有统一、独立的刑事诉讼法典,有关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条例》、《刑事上诉规则》、《诉讼证据条例》、《刑事诉讼规则》等一系列单行条例中。贯穿于香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无罪推定与合法公平。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被告在法庭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人。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人承担,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法庭和控方都不得强迫被告证明自己有罪;

(3)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有罪并且“无合理疑问”,如有疑问,就必须作有利被告的推定;

(4)如果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就必须对被告作无罪处理。

合法公平原则是指:一切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对确实犯有罪行的人,必须依法惩处;对未被判罪的被告,也必须公平对待,不得随意剥夺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法庭对被告要依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要保障被告免受刑讯逼供和监禁,还要控制舆论报道,防止出现舆论审判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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