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茶叶贸易协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9页(256字)

部分茶叶生产国为稳定世界自由市场茶价、维护共同利益而签订的协定。1933年由印度、锡兰(今斯里兰卡)和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的茶叶代表签订。1950年5月,第四次签订为期5年的协定,到1955年协定期满后未正式继续签订。但印度、斯里兰卡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及茶叶工业界代表同意以国际茶叶委员会形式继续维持。委员会起情报中心的作用,负责收集国际茶叶情报并出版地区产量、进出口价格和储存的统计资料。成员国还有肯尼亚、乌拉圭、莫桑比克、孟加拉国、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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