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拘捕手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71页(958字)

法庭的拘捕手令是指示警方拘捕某人并将其带上法庭的执行令。它必须由裁判官签发,通常是由办案警官亲自到裁判法庭,或在非办公时间直接到裁判司家中,宣誓并签署一份申请手令的誓章,说明发出手令的时间,并由裁判司签署手令,即可得到拘捕手令。需要发出手令的情形有:

(1)有人宣誓作证已将传票送达违法者,但违法者不依传票指示到庭。

(2)有人宣誓作证已将传票送达证人,但证人不依传票指示到庭。

(3)被告人弃保潜逃。

(4)嫌疑犯失踪,须通辑并阻止其离开香港。

属于以上(1)(2)(3)项的情形,裁判官可以主动签发拘捕手令。手令上必须注明的事项有:

(1)执行警察的姓名和官阶;

(2)被拘捕人的姓名;

(3)拘捕该人的原因;

(4)指示执行手令的警察拘捕该人并将其带到法庭;

(5)如果裁判司决定被拘捕人可以在出庭前保释候审,则要在手令上注明保释条件。

任何人不能以不相信手令是由裁判司签署的托辞而拒捕。一旦根据手令指示拘捕了某人,必须将被捕者尽快押上法庭审判。

在香港,不存在用于通缉在逃人犯的通缉令,警察需要追捕某人,可由内部发出通告,命令全港警察注意并拘捕该人。若其他执法人员需要警方协助通缉嫌疑犯,就要由裁判司签发拘捕手令。拘捕手令,还可用作向国际刑警请求通告世界各国警察注意可疑人物的根据。

在拘捕手令未被取消前,任何警察即使没有随身携带手令,也可按手令指示行使拘捕权。但在拘捕时,应说明是根据拘捕手令行使权力,并尽快向被捕者出示拘捕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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