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80页(2426字)

香港的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七个阶段:提出检控、传召被告、过堂聆讯、审讯、判决、执行和上诉,以下分别论述。

1.提出检控

按照案件的轻重,刑事检控可以下列形式提出:

(1)传票检控,适用于较轻微的刑事案件。

(2)在警署控告,然后视案情轻重分别在三个地方检控:在裁判署法庭以简易程序检控;经裁判署法庭转送区域法院检控;经裁判署法庭初级侦讯,再转送高等法院提起公诉。

2.传召被告

被告在被传召时,要让他知道被控何罪,并给他答辩机会。若属严重的刑事案件,控方必须将控罪详情和控方证人的书面口供送达被告人,使他有时间对各项指控准备辩护。如果是一般简单的刑事案件,控方只有到法庭审理时才会宣读他对被告的指控,被告此时才会知道被控何罪。辩方没有义务告诉控方他掌握的证据和辩护理由,控方在法庭审理前通常也不知道辩方的辩护内容。

3.过堂聆讯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法庭对出现的问题作局部处理叫过堂聆讯。一般讲,可能出现的问题有以下三类:

(1)关于被告的保释。

(2)是否应将案件延期审理。

(3)有多名被告的案件是否应分别审理。

过堂聆讯对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影响不大。

4.审讯

审讯是案件审理的重要阶段。如果被告在开始提审时认罪,或者在任何聆讯时都认罪,法庭可以不经审讯阶段而将被告依法定罪。刑事案件的审讯,先后发言权和举证责任非常重要。一般是由控方首先发言并负举证责任,然后由被告或其律师发言进行辩护,再由法官安排控、辩双方辩论。

法官在审讯时,可以向任何人提问,也可阻止证人回答问题,或者阻止任何一方向证人发问。未经法官同意,证人不能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传召证人的一方,不得向己方证人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已经作证的证人,不能与其他尚未作证的证人讨论案情,一般也不允许没有在本案作证的证人旁听审理,证人的证词不能包括传闻。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都会遭到对方的反对,此时要由法官居中判断。当遇有这些具有“反对”性质的法律和程序的争议,陪审团便要退席。

5判决

判决是案件审理的最终结论。它首先由法官或陪审团进行事实裁决,只有高等法院才设有陪审团,没有陪审团的法庭就由法官履行裁决的职责。由陪审团进行的裁决,不必发表裁决理由,因此,法庭没有判决书。由法官进行的裁决,必须发表裁决理由,通常只是口述裁决理由,只有当被告上诉,法官才会制作判决书,写明判决理由,便于上级法庭在上诉审时参考。

刑事法庭的裁决,通常只有“罪名成立”和“罪名不成立”两个结论。若法庭在控方举证后,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免除被告的答辩,当庭宣告被告无罪释放,案件审理就此结束,不必再作“罪名不成立”的书面结论。如果作出“罪名成立”的裁决,被告有权向法庭求情,请求从轻发落。被告的律师也有权根据被告以往的犯罪记录、心理医生的报告等向法庭陈词,要求从轻量刑,法庭可考虑被告的求情、律师的陈词和舆论报道等,最后量刑判决。

6.执行

刑事案件的执行,由法官签发命令,写明监禁的时间,并由法庭或惩教署人员主动执行。

7.上诉

刑事上诉案件均由高等法院上诉庭审理,由3名上诉庭按察司会审,对案件作出判决。如果对高等法院上诉庭的判决不服,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上诉,该法院拥有对刑事案件审理的终审权,但不具有对涉及外交和国防等主权方面的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刑事上诉可分三类:①上诉推翻裁决;②上诉更改判刑;③上诉要求澄清法律疑点。上诉可以由被告自行上诉,也可通过律师进行,第三类上诉只可由律政司提出。

上诉推翻裁决,如果只是涉及事实判断,上诉法庭一般不会考虑原审是否有错,因此,很难推翻原裁决。只有当原审法庭运用错误的原则判断事实,如原审不应接受某种证词,才可以推翻原裁决。

上诉更改判刑,通常是由于原审量刑不当。若被告在原审中认罪,那么,他只可以对量刑提出上诉,而不能就罪行是否成立的判决提出上诉。此外,如果上级法庭曾对某类罪行制订判刑指导,原审没有充分理由却不依照指导量刑,也可上诉请求更改判刑。

上诉请求澄清法律疑点由律政司进行,并视最后结论对被告的最终判决产生影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及判决案件,可用中文或者英文进行,中文、英文皆为香港法律语言的正式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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