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检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87页(1543字)

传票检控是指用传票的方式通知被告到庭受审,这只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

1.凡是违反下列条例的人,都要以传票方式指控:

(1)《杂项牌照条例》;

(2)《公共卫生及市政事务条例》;

(3)《当押业条例》;

(4)《条例》;

(5)《公众娱乐场所条例》;

(6)《道路交通条例》;

(7)《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2.传票的签发手续:

(1)警察根据记事簿内的违法者及违法事项的情况,填写传票申请书;

(2)根据传票申请书的有关内容,警署传票办事处或中央交通检控办事处的人员填好法庭传票;

(3)法庭将传票编号,填上违法者到庭的日期和时间;

(4)裁判司签署或由裁判司书面授权的法庭人员盖上裁判官的签名印章。

3.传票上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1)被告人姓名;

(2)被告的罪行介绍;

(3)被告违反的法例,写上法例的名称、章数、编号和段节编号;

(4)案发日期;

(5)案发地点;

(6)投诉人或举报人姓名;

(7)指令被告在传票上指明的日期和时间到指定的法庭受审。

4.传票可由警察送达或邮寄送达,并且要寄送传票正本。

如果被告拒绝接受传票,警察要将传票留置被告处,并当着被告的面,填写“传票传递证明书”。如果被告没有在传票指定日期到庭,传票可以被再次送达。传票再次送达可由警察、执达主任或法庭其他人员执行,并且要将传票送交被告本人,也可以将传票留置在被告最后住址或经常住址处。

如果被告最终没有出庭,传票送达人要接受法庭的传召,在法官面前作证,讲述送达传票的经过。如果已将传票送达被告本人,传票送达人也可以不到庭而作书面宣誓,主控官要在法庭审理时将该宣誓书呈交,法庭可以确认宣誓书内容属实,传票也已送达被告本人。如果裁判司仍然不能确信传票送达,可以再传召传票送达人到庭作证,讲述送达经过。

除非被告已经书面认罪,否则裁判司可对不遵守传票指令到庭受审的被告行使以下权力:

(1)发出拘捕手令,在指定日期和时间里将他带上法庭。

(2)另定日期和时间审理被告,如果被告仍然没有在另定的日期和时间里出庭,裁判司可以发出拘捕手令,强迫他到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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