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成年嫌疑犯和少年犯的拘留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8页(899字)

凡是被拘留的成年嫌疑犯,都应被尽快带到裁判署法庭审理。通常是在被拘留的第二天法庭办公时提审。如果犯人是在星期六被捕,则应于下星期一提审。即使星期一是公众假期,也总会有裁判司开庭处理在押的犯人。

例外情况是在台风侵袭香港期间,即:当悬挂八号或更高的风球时,法庭通常都不办公,警方可以合法地拘留犯人,到八号风球除下后,即:解除台风的侵袭时,警方要尽快将犯人带到裁判署。

执法当局没有义务通知被拘留者的家人有关被拘留者的情况,但被拘留者在不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可以电话告诉家人或要求警方代为通知其家人。“不妨碍司法公正”是指不会导致其他嫌疑犯闻风而逃或者致使有关证据被销毁。

少年犯是指未满16岁的犯罪人,如果被捕者是少年犯,又没有被上带到儿童法庭受审,则必须批准他保释在外,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该少年犯被控谋杀或其他极严重的罪行;

(2)为该少年犯个人着想,应将他与社会上不良分子隔离;

(3)警察有理由相信,若让该少年犯保释在外,将难以得到公平的审判。

少年犯必须被拘留在行政长官批准的“羁押地方”。在香港,所有警署都是经批准的羁押地方。如果少年犯任性难制,以一般方式羁押不安全,法庭可撤销原羁押令,将该少年犯监禁。除非是与成年犯一起被指控,在以下三种情况,少年犯必须与成年犯隔离:

(1)被拘留在警署期间;

(2)被解送或带离法庭期间;

(3)法庭审讯前后的等候期间。

女少年犯在上述期间必须由女警官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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