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19页(1020字)

犯罪时所用的物件,要在法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如果法庭认为该物件与案件事实有关,就会接受该物件作为案件的证据。这些物件称为“实物证据”或“证物”。实物证据是以外形特征作为证据,例如:杀人用的手枪、赌博犯罪用的赌具等。

实物作为证据出示时,必须同时提供与该实物有关的“连贯关系的证据”,法庭也会要求出示实物证据的证人陈述他处理该实物的经过,如:从哪里得到实物,曾在何处保管,是否做过任何试验等。以下举例说明实物证据出示时如何提供有关的“连贯关系的证据”:

案情是:罪犯使用一把三角刮刀抢劫银行。有以下证人提供证词:

1.由侦缉警察提供的证词

侦缉警察曾在抢劫现场的地上看到一把三角刮刀,并向负责搜集指印的警察指出这把刀,然后亲眼看见该警察捡起刀,把它带走。以后的某天,侦缉警察在办公室亲自从指印警察手中接过这把刀,现在把它带到法庭出示。

2.由指印警察提供的证词

他回忆,当他走进被抢劫的银行时,一名侦缉警察曾向他指出一把三角刮刀的位置。他从地上捡起那把刀,小心地将它包好并带回警署总部他本人的办公室,然后检验那把刀,发现上面有指纹。在以后的某日,他将刀交给侦缉警察,现在他认出在法庭上出示的这把刀就是侦缉警察向他指出的那把刀。

3.由银行银箱保管员提供的证词

他认出这把刀是那天被告抢劫银行所用的。当时,被告用这把刀抵住他的脖子,逼他打开银箱,在抢劫得逞、被告逃离犯罪现场时将刀抛在地上。当警察进入银行时,他看到负责搜集指印的警察从地上捡起这把刀。在刀落地直到指印警察捡起这把刀的这段时间里,没有人触摸过这把刀。

在上述这个例子中,罪犯使用三角刮刀和警方在案发后对这把刀的处理,都靠证据连接起来,这就是“连贯关系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之间出现不连接的地方,证据的可信度就会降低,也可能引起法庭的怀疑。因此,在法庭出示实物证据时,要尽可能提供“连贯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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