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侦讯获取证据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02页(1533字)

初级侦讯的裁判司必须判断控方是否具有足够的“表面证据”检控被告,是否需要将该案移送高等法院“正式审理”。在这个过程中,控方证人的证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对获取控方证人证词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初级侦讯可有下列两种方式取得控方证人的证词:

1.传召控方证人到庭

控方证人出庭,按照证人作证的一般程序作证,同时,裁判司会对每位证人的证词作笔录,包括向证人提问和证人的回答。每位证人作证结束,裁判司会向其宣读笔录,然后由证人和裁判司分别在笔录上签名。这份笔录被称为“口头证供”。

2.控方证人作书面证词

控方证人可以不出庭,只向警方作书面证词,由裁判司在法庭出示。书面证词要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由证人签名;

(2)由证人口述的书面证词必须附有证明,说明曾向口述证人宣读其内容,或者口述本人曾看过该份书面证词;

(3)证人口述时提到的证物必须在书面证词中写明;

(4)书面证词必须用法律规定的文字书写。

任何书面证词和作为证物的物件,必须在开庭前10天内送交被告和裁判司,裁判司可根据需要缩短该期限。作为证物的物件,要让被告充分审视,并由警方保管,待高等法院开庭时出示。

书面证词要经被告同意,才能在法庭上宣读。如果被告反对书面证词的全部或部分,裁判司在听取主控官对被告反对部分的辩驳后,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该书面证词的全部或部分。必要时,裁判司仍然可以传召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有时,证人因病无法出庭,裁判司可以在证人方便的地方,笔录他的口头证词,同时要通知受书面证词不利影响的一方到场,使这一方有机会盘问口述证人。口头证词经笔录后可作为证据在开庭时宣读。凡控方证人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作证,控方都必须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明,以证明下列事实:

(1)开庭时证人不在香港;

(2)证人病重,无法出庭;

(3)证人神经错乱;

(4)证人已死亡;

(5)证人不能离开现在身处的地方;

(6)证人受被告制约,无法出庭;

(7)无法找寻证人;

(8)无法通知证人到庭。

初级侦讯结束后,所有文字记录,包括口头证供、书面证词、文件证据、证物清单以及被告的口供等,都必须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律政司以及被告。送交律政司是为了让律政司准备起诉书;送交被告是为便于其准备辩护词。

此外,考虑到初级侦讯以后还将在高等法院由陪审团参与继续审理,因此,法律对初级侦讯的报道宣传作了一定的限制,以便在正式审讯时,法庭和陪审团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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