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证词与证明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21页(1857字)
书面证词与说明书都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
1.以书面证词作证
除了初级侦讯外的所有法庭审理,案件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法庭上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词,如果法庭接受书面证词,则证人不必出庭。以书面证词作证的要求是:
(1)证词由作证者签署;
(2)证词有作证者所写“证词属实”的声明;
(3)未满21岁的作证者,在证词中写明年龄;
(4)作证者如果是文盲,要由文盲口述,他人代录证词,并在证词内声明证词曾向文盲宣读核对;
(5)证词内只能写明可以被法庭接纳的证据;
(6)证词必须用法律规定的文字书写。
(7)开庭前曾将证词副本提供给案件对方,对方在收到副本14天以内不反对在法庭出示该证词。
证人需要出示的任何实物证据,要在证词中写明,才可以在宣读证词时,出示实物证据。如果是出示文件证据,必须将副本与书面证词副本一同交给案件对方。在审理时经案件双方同意,也可以不遵守送交证词副本的规定。
以书面证词作证不具有强制性,采用书面证词的一方也可以改变主意,传召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2.以证明书作证
控、辩双方或证人可以向法庭出示由有关人士签名的证明书,如果没有反证,法庭可以接受这些证明书上所写的内容作为证据。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节省时间,法庭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传召证明书的作者出庭作证。有权提出有关证明的人士有:
(1)政府化验师可以制作所接收化验的物质或物品性质和数量的证明书。例如:化验毒品的证明书;
(2)天文台长可以制作具有天文台保存的记录内容的证明书,例如:关于日出日落的时间记录,可作为未亮灯驾车案件的证据;
(3)警务处处长任命的公务人员可以冲印案情的胶卷,并制作证明书,例如:鉴证技师冲印谋杀案中所拍摄的胶卷;
(4)警务处处长授权的人士可以制作关于雷达仪器的准确性的证明书,例如:关于侦察车速的雷达仪器的准确性;
(5)工务司授权的人士可以制作关于速度计的准确程度的证明书,例如:警察电单车曾追踪一辆超速汽车,因此,要对警察电单车的速度计的准确性进行评价;
(6)运输署长授权的人士可以制作关于重量计量仪器的准确程度的证明书,例如:证明计算超重货车载货量的地秤的准确性;
(7)按察司授权人士可以制作证明书,以证明文本译文的准确性,例如:警察用中文记录警诫口供,对翻译成英文后的准确度进行证明;
(8)警务人员制作证明书,证明在与《道路交通条例》有关的案件中由警务人员绘制的比例图或示意图的准确度,例如:交通事故的现场示意图;
(9)警务处处长的代表可制作证明书,证明持有某编号驾驶执照的某人,具有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的定罪记录;
(10)警务处处长可以授权警务人员或者获取指印的警务人员制作证明书,证明某人的指印经核对后,发现他以前曾犯过罪;
(11)警务人员可以制作证明书,证明在特别情况下,某人曾承认是某辆车的车主或者司机;
(12)入境事务处处长可以制作说明书,证明在协助及教唆非法移民的案件中,某人是非法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