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洋防污证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2页(334字)
韩国《海洋污染防止法》规定:(1)水产厅长或海运港湾厅长对定期检查、临时航行检查合格的船舶所有者要交付海洋污染防止证书或临时海洋污染防止证书。(2)海洋污染防止证书或临时海洋污染防止证书的交付及其他必要事项要以共同部令而定。(3)水产厅长或海运港湾厅长依本法规定,由检查合格的船舶所有者依国际协约交付申请将船舶使用于国际航行的海洋污染防止证书时,要按共同部令的规定交付。(4)检查对象的大韩民国船舶所有者或船长要申请国际协约当事国的外国政府的协约证书时,要通过该国驻大韩民国的领事申请。(5)协约当事国政府对该国船舶申请交付协约证书时,水产厅长或海运港湾厅长依照本法规定的检查,对该船舶所有者或船长可以交付协约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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