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罪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43页(589字)

凡是辅助主犯逃离法网的人称为辅助罪犯,即“事后从犯”。根据香港的《刑事检控程序条例》,辅助罪犯可能犯有以下两类罪行:

1.阻碍拘捕

例如:A明知B犯有“可拘捕罪”,却在没有合法权力或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做出阻碍警方拘捕或检控B的行为,则A犯有阻碍拘捕罪。如果是妨碍警察追捕罪犯,使罪犯逃走,或者为罪犯提供藏身之处,则构成匿藏罪犯罪。

2.隐瞒犯罪

例如:A明知B犯有“可拘捕罪”,却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报酬,隐瞒所知道的有关犯罪的证据,则A犯有为了取得或待取得的报酬即隐瞒有关可拘捕罪犯的情况罪。在《偷盗罪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凡是刊登广告追寻被盗财物而声明“不予追究”者,也犯有隐瞒罪行罪,或称“为找寻失物广告不当罪”,因为登报人具有隐瞒他人罪行的行为。

上述两类犯罪的前提是有人犯有“可拘捕罪”,如果被辅助的人所犯的罪行并不是可拘捕罪,则辅助者不构成刑事罪行。

无论“事后从犯”辅助的是普通法还是成文法规定的重刑罪,都可以被判处两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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