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44页(1425字)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香港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了三种情况:
(1)7岁以下的儿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2)7岁至14岁的少年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他知道自己所进行的行为是错误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
(3)14岁以上的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此外,还规定18岁以下的人不能被判处死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与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相一致的,香港刑法规定,因精神失常,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项规定源于英国法官麦诺顿制定的“麦诺顿规则”,该规则指出:精神失常是指一个人在进行某种犯罪行为时,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或者虽然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辩方在为精神失常的人辩护时,必须证明:
(1)被告在进行犯罪行为时,精神失常;
(2)被告在受审时精神失常,不能进行答辩。
要证明某人精神失常,通常需要医学专业人士作证,但最终要由法庭从法律角度上判定某人是否精神失常。对于精神失常的被告,过去,法院判决其“有罪,但精神失常”,且责令他留在精神病院医治,直到治愈为止,这等于判决监禁。最近几年,香港法院的判决已改为“因精神失常而无罪”,法庭不再强调将精神病患者送医院监禁,而是判令由其监护人或亲属医治、监护病者。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法律有一个特别规定,专门适用于被控谋杀罪的人,即:如果犯有谋杀罪的被告,其精神状态虽然不很符合法定的精神失常的条件,但是属于在其精神状态处于极不平衡的状况下所进行的谋杀,法庭可以对该被告作出减轻刑事责任的判决。
辩方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杀人时精神不健全(注意:不是精神失常),是由于智力发育不全、遗传、受伤或疾病等造成的,这些因素减弱或损坏了他的正常思维,则被告将得到减轻刑事责任的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有一名被告因精神不健全获得减轻刑事责任的判决,其他同案犯仍然可以被判谋杀罪成立。
关于醉酒后犯罪,酒精中毒可能引起严重的精神失常,一般只限于病理性醉酒或因酒精中毒导致精神失常的情况,并且法庭要在医生或心理学专家的帮助下,分析、判断有关证据,确实属于精神失常的被告,才可以获得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判决。非自愿的醉酒,例如:被他人强行灌醉,也可作为罪犯减、免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反之,自愿醉酒,或自我引起的醉酒,并且醉酒后犯罪的被告,要负刑事责任。
香港刑法处理醉酒犯罪的一般原则是:要与醉酒者神智清醒时犯罪一样受到惩罚。醉酒可能减弱、损伤一个人的理解力、判断力和控制力,但不会完全使人丧失这些能力,更何况当事人自我造成醉酒,因此,醉酒后犯罪,仍然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者通常犯有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的各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