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承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23页(714字)

法律规定,当控、辩双方的某一方具有举证责任时,他必须传召该方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法律也允许案件的任何一方,可以承认或者不反驳任何事实,而不必由证人出庭来证明承认或不反驳的事实。这样做,很多情况下是为了节省审理时间。

例如:辩方承认有人犯有伤害罪,而被告在伤害罪发生时在犯罪现场,同时,被告否认他是伤害罪的罪犯。此时,控方没有必要提出证据证明上述辩方的两个论点。

以承认方式作证的程序十分正式,因此,它被称为“正式承认”。进行正式承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任何一方可以在审理以前表示承认,也可以在审理中表示承认。在审理前承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审理中承认,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都可以。

2.任何一方作出正式承认后,经法庭允许,也可以取消这项承认。

3.必须区别承认与招认,正式承认表示承认某项事实或者某些事实,招认是承认有罪。

辩方适时地承认控方的一些观点和事实也是一种辩护策略。因为企图认同控方的部分观点和主张的事实,并不等于承认被告犯罪,但却可以缩短时间和缩小争论范围,缩短审理时间,还可以为被告节省律师出庭费。此外,辩方主动承认一些事实,也会给法庭留下诚实、负责的印象。如果辩方否认一切,寸土必争,尤其是否认明显的事实,会给法庭造成抵赖、狡辩的印象,以致最终完全不相信辩方的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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