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特殊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48页(1414字)

香港刑法规定了三类特殊犯罪,分别介绍如下:

1.法人犯罪

法人也称“法团组织”,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是法律的人格化,因此,法人犯罪决不能受到法律的庇护,但是,法人不具有思维能力,“你总不能对一个公章处以绞刑”,可见,法人不能像自然人那样,负担刑事责任。不能指控法人犯有的罪行有以下两类:

(1)与人身有关的犯罪,例如:强奸、谋杀、伪证、重婚等罪行。

(2)判处的刑罚只限于身体刑罚的犯罪,例如终身监禁等。

香港是一个工商业都很发达的城市,法人犯罪的现象比较严重。法人可能因下列违法行为而被指控:

(1)因偷税行为违反《税条条例》;

(2)因拥有的机器发出噪音而违反《噪音条例》;

(3)因使用装备欠佳的车辆而违反《交通条例》。

通常,对法人适用的刑罚是罚金。在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时要注意:

(1)只有法人代表代表公司所进行的犯罪才能使法人和法人代表都承担刑事责任;

(2)法人只能为其职员在行使法人范围内的职责时所犯的罪行负责,不能对其个人的与行使法人职责无关的犯罪负责;

(3)当犯罪人只是法人的一个领导人时,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能将其他领导人定为串谋犯。

2.因卧底而犯罪

在调查和破获案件时,经常需要由执法人员隐瞒身份打入犯罪人中,以便获得犯罪证据。在进行这些活动中,执法人员要注意,不能为了指控罪犯而引导他人犯罪,更不能劝诱或引诱不愿意犯法的人犯罪。如果违反了上述原则,执法人员会因为“协助及教唆”犯罪而受到法庭的审判。如果执法人员只是无意识的提供了机会,致使他人犯罪,那么,执法人员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3.代理犯罪

代理犯罪是指代理人在事先不知道的情况下,因为执行他人命令或者受到他人控制而犯罪,它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下级因为执行上级的表面上合法的命令而犯罪;

(2)天真无知的儿童,在成年人的教唆下,为犯罪活动作信使,传递赃物等。

在上述情形中,代理人虽然作出了一定犯罪行为,但是,并没有犯罪意图,因此,他们不必负法律责任。“上级”和“成年人”都因为促成他人犯罪要受法律制裁。如果代理人属于应该知道进行的行为违反法律,必须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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