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替他人堕胎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0页(1381字)

任何人进行下列行为,为妇女堕胎,无论该妇女是否怀孕,都构成非法替他人堕胎罪:

(1)非法向妇女施用毒药或引致妇女服用毒药或其他有害物品;

(2)非法向妇女使用器具;

(3)对妇女施用其他堕胎方法。

在判定非法替他人堕胎罪时必须注意:

1.此罪与自行堕胎罪不同

自行堕胎的妇女一定已经怀孕,才可以被指控犯有自行堕胎罪;而非法替他人堕胎,接受堕胎的妇女肚内是否存在胎儿并不重要,只要被告存心进行堕胎,就可以构成此罪。对犯有此罪的被告,可判终身监禁,并缴付法庭所判的罚款。

2.毒药的效果

此罪中的“毒药”指公认的毒药,《侵害人身罪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公认的毒药。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都以《毒药规例》中的毒药名单作为依据,中医的堕胎药剂也属于此罪中所指的“毒药”或“有害物品”,但是,毒药并不限于引起流产的毒药。如果被告使用的毒药因份量不足导致堕胎失败,并不影响非法堕胎罪的构成。

3.使用有害物品的目的

有害物品不同于毒药,有些物品少量使用并无害处,但是大量使用,将会引起堕胎,就属于此罪中所指的“有害物品”了。因此,使用有害物品并不一定构成此罪,关键是使用有害物品的目的是否为了堕胎。

4.器具的标准

此罪中的“器具”不仅指合法堕胎手术中使用的器具,而且包括其他手术用具或任何用具。例如:编织用的针、削尖的筷子或剪刀等。

5.其他堕胎方法的范围

此罪中的其他堕胎方法包括任何举动,例如:使用暴力,利用手指或者大力摩擦身体某部分等。只要在采用其他方法时,有堕胎的故意,即使没有造成堕胎的后果也构成此罪。

在指控“黑市医生”非法替人堕胎时,或许需要接受堕胎手术的妇女作为控方证人,由于该妇女是“从犯”,所以,她的证供一定要有吻合证据支持方可采纳。

法律规定,下列情况属于合法堕胎,行为者不算犯有非法替他人堕胎罪:

(1)两名注册医生认为,继续怀孕对孕妇生命所构成的危险或对其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比中止怀孕大;或者胎儿出生后极可能因身心不健全而造成严重伤残,此时,注册医生可为妇女合法终止怀孕。

(2)如果孕妇年龄不足16岁,或者孕妇在所称案件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曾向警方报警,自称是乱伦、强奸或诱奸罪的受害者,注册医生也可为妇女合法终止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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