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未成年少女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74页(235字)

任何未成年少女的看管人,包括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虐待、残酷地对待未成年少女,或者使未成年少女未获适当待遇,社会福利署署长有绝对权力剥夺看管人的看管权,取得对该未成年少女的监护权;或者要求看管人具结,保证以后善待该未成年少女。任何人,如果违反社会福利署署长的上述决定,就犯有虐待未成年少女罪。可被判罚款1000元和监禁6个月。

此罪中的“未成年少女”是指未满21岁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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