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会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75页(806字)

非法集会是指3人以上集合在一起,行为不轨,对他人进行威胁、侮辱、挑衅,足以使常人担心他们可能要滋扰闹事。参与非法集合者可被判处5年监禁。

1.非法集会罪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

(1)应该通知警方而没有通知,就举行公众集会;

(2)已遭警方禁止,仍然举行公众集会;

(3)应该领取许可证而没有领取,就进行公众游行;

(4)3个以上的人聚集,督察以上级别的警官曾发出阻止、停止或驱散聚集的合法命令,但参加聚集的人故意不遵从或拒绝听从命令。

(5)3个以上的人聚集,并且故意不遵从或拒绝听从警方关于改变集会时间、游行路线、集会人行为以及减小集会噪声的命令。

2.非法集会的参加者可以受到下列指控:

(1)无合法或合理理由而参加或继续参加非法集会;

(2)组织或协助组织应该通知警方而没有通知的公众集会;

(3)组织或协助组织已遭警方禁止举行的公众集会;(4)组织或协助组织必须领取许可证而没有领取的公众游行;

(5)继续或企图继续举行已接到警方命令禁止的集会,有3个以上的人不听从该命令。

如果这3个以上的人不听从命令采取的行动,是为了促使其他人听从命令,那么,这3个以上的人可免受上述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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