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安林解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1页(575字)

日本《森林法》第26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对于保安林,在其指定的理由消失时,必须立即对该部分解除保安林的指定。(2)农林水产大臣在因公益上的理由而出现必要时,可以对该部分解除保安林的指定。第27条规定:(1)对保安林的指定或解除有利害关系的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或对其指定或解除有利害关系者,可以按照省令所规定的程序,将应指定森林为保安林的旨意或应解除保安林指定的旨意以书面形式向农林水产大臣申请。(2)在都道府县知事以外者依前项的规定申请保安林的指定或解除的场合,必须经过管辖该森林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3)都道府县知事,在前项的场合,必须立即在其申请书上附上意见书转呈农林水产大臣。但在认为申请不具备第一项的条件或违反下条的规定时,可以不转呈而驳回。第28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在作出不批准前条第一项的申请有关的指定或解除的处分时,指出该申请者,除非实地的状况出现明显变化的场合,不得再次以同一的理由提出同项的申请。第29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在欲指定或解除保安林时,必须预先将其旨意及在欲指定时该预定保安林森林的所在场所、该指定的目的及保安林指定后该森林有关的指定施业必要条件、在欲解除时其预定解除保安林的所在场所、作为保安林被指定的目的及该解除的理由,通知管辖该森林的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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