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动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74页(377字)
参与非法集会的人,实际上开始执行它的暴力意图,并且扰乱公共治安,就犯有暴动罪。
构成暴动罪的条件有:
(1)人数为3人以上;
(2)为共同的目的聚集;
(3)具有破坏治安的行为。
对暴动者可判处10年监禁,对在暴动中具有损毁财产行为的暴徒,可判处14年监禁。
暴动罪是规定于公安条例的一项罪行,《1997年公安(修订)条例》将“国家安全”界定为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使“国家安全”的概念更加清晰。
上一篇:虐待未成年少女罪
下一篇: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