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社团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79页(1274字)

香港禁止任何非法社团的活动,任何非法社团的成员,或者与非法社团活动有关的人,都犯有非法社团罪。

社团条例规定,下列四类社团可被视为非法社团:

(1)在其成立后的14天内,没有依社团条例的规定,向注册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

(2)依照社团条例的规定,被注册主任拒绝予以注册后仍然进行活动的社团;

(3)任何使用三合会仪式或利用三合会名义的社团;

(4)任何三合会,不论它是否为注册或豁免注册的社团,也不论它是否为本地社团。

与非法社团有关的犯罪有:

(1)非法社团的委员,冒称为非法社团的委员,负责管理或者协助管理非法社团的人,都属于非法社团罪的被告,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判监禁5年和罚款10万元。

(2)凡是非法社团会员或充当非法社团会员,凡参加非法社团会议或给予非法社团资助的人,都属于非法社团罪的被告,经公诉程序定罪,初犯者可被判监禁1年和罚款1万元;再犯者可被判监禁5年和罚款5万元。

(3)三合会会员,冒充三合会会员,拥有和负责三合会帐目、字据、会员表、旗帜、徽章的人,经公诉程序定罪,初犯者可被判监禁3年和罚款5万元;再犯者可被判监禁5年和罚款10万元。

(4)代表社团或声称代表社团而触犯社团条例所列的犯罪,则该社团在罪行发生时的所有委员或负责管理社团的人,都被视为犯同一罪行,并将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这项规定制定的本意,是专门针对三合会的高层职员及首脑人物。

(5)引诱他人加入或协助非法社团罪

任何纵容、引诱他人加入非法社团,协助管理非法社团,以暴力、恐吓的手段逼使他人加入或协助非法社团的人,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判监禁3年和罚款5万元。

(6)为非法社团提供活动场所罪

任何人如果明知某社团为非法社团而故意容许该社团或其会员在其拥有、占用或控制的场所内活动,经公诉程序定罪,初犯者可判监禁3年和罚款5万元;重犯者可判监禁5年和罚款10万元。

(7)为非法社团筹集经费罪

任何人如果向他人索取或企图索取会费或资助金,作为非法社团活动经费,就犯有为非法社团筹集经费罪,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判监禁1年和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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