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寻失物广告不当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80页(285字)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的规定,为找寻失物而刊登“不予追究”声明的广告,就构成为找寻失物广告不当罪。

广告的印刷者及报刊的出版者都要负相同的法律责任。指控被告犯有此罪,可以简易诉讼程序审判,并可判250元罚款。失物可以是不小心丢失的,也可以是被他人偷去的。

为避免犯罪,许多失物招领广告都以“重酬”之类的许诺吸引他人,以达到尽快找回失物的目的。如果广告者得到失物后并不酬谢他人或酬谢不足,不算犯法,但是,可以引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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