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殴斗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88页(791字)

聚众殴斗罪是指一个以上的人进行非法殴斗或者一个以上的人展示武力将会引发暴力事件,并且足以使一个正常的人感到惊慌。

聚众殴斗罪经常被用来指控严重的群体打斗事件,如果两帮人身揣小刀等凶器准备打斗,就算犯有此罪。

在判定聚众殴斗罪时要注意以下各点:

(1)被告的行为要足以造成一个正常的人惊慌。

(2)殴斗的地点包括公众地方和私人地方。

(3)一个以上的入展示武力将会引起暴力事件就已构成此罪。

(4)一个人攻击另一人,另一人采取自卫的“打架”,也可以构成聚众殴斗罪。

(5)单纯严重的恐吓性言语,不能构成聚众殴斗罪。

任何入如果在公众地方参加打架就犯有在公众地方打架罪。此罪比聚众殴斗罪要轻。仅仅围观非法打架并不构成此罪,必须亲自参加才算犯罪。

控方在指控被告时必须注意:

(1)控方只需证明被告与另一人打斗,控方不必证明另一人是何人,也不必同时指控另一人或者所有打斗者。

(2)如果两人打斗,其中一人为合法自卫,则不能指控另一人犯有在公众地方打架罪,应指控他犯有一般殴打罪或者更严重的打人罪。

(3)如果两人打架,两人严重受伤,就要指控被告犯有严重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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