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妇女供卖淫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96页(360字)

任何人违背妇女的意愿,扣留妇女,企图使她非法与其他男子性交;或者将妇女扣留在经营卖淫的楼宇、船只等场所内,就构成扣留妇女供卖淫罪。

此罪的被告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扣留”是指强迫妇女留在某处。例如:剥去妇女的衣服,搜去她的财物或身份证等。“卖淫场所”是指以下地点:

(1)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妇女进行色情活动的地方;

(2)全部或主要用来组织、安排卖淫活动的地方,使用该处的人数不限,通常是男子安排或组织卖淫活动,并且卖淫活动并不一定在此处进行,例如:名为“伴游公司”的卖淫机构,顾客可以将“伴游小姐”带往其他地方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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