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98页(223字)
男子或女子,为卖淫目的而携带妇女来港或离港,就犯有贩运妇女罪。
控方不必证明被告有将妇女售卖给色情贩子的举动,被告只要安排妇女自主出入香港,企图进行色情活动,就犯有此罪。即使妇女同意被带进或带出香港,也不能开脱被告的罪行。
犯有此罪的被告,经公诉程序定罪后,原来的刑罚为监禁7年,后来改为监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