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1页(1512字)

故意采取欺骗方法得到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就构成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罪。

在判定此罪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财物”的范围

本罪中的“财物”是指:

(1)包括金钱在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2)经诉讼可得到的财物;

(3)其他无形体的财物。

2.关于“财物属于他人所有”的含义

“财物属于他人所有”,不仅指他人对财物具有所有权,也包括他人暂时保管财物或者他人暂时仍有权保存财物。例如:某人将洗衣机送修理处修理,未缴修理费就以“试用修好的洗衣机”为借口取走了洗衣机,并且不再回来缴付修理费。虽然某人是洗衣机的主人,但修理处在其未缴修理费以前有权保有洗衣机,因此,某人的行为属于骗取他人所有的财物。

3.如何认定“欺骗方法”

欺骗通常是与事实或法律有关的欺骗。例如:商店假称出售的仿金项链是真金项链,这是与事实有关的欺骗。如果律师对遗嘱执行人进行不诚实的法律指导,企图使某人成为遗嘱指定的受益人,该律师的行为就是法律上的欺骗。

欺骗可以是某人故意行骗,也可以是某人知道所作出的声明可能是虚假的,但为了达到目的而行骗,即“不顾后果”造成的欺骗。欺骗可以涉及过去、现在与未来。欺骗还包括假称是本人或他人意见的行为。例如:某人对同事讲:“我父亲可以为你买到紧俏药品,请你先给我5000元现金。”事实上,此人的父亲根本无法购到紧俏药品,此人的承诺是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必须与取得财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不坦白或者模棱两可的言词不能算作欺骗。例如:某人出售旧电视,明知电视有毛病,没有向买家指出,也没有讲电视一切正常,买主就不能指控此人欺骗。

欺骗的形式有言语上和行为上的欺骗,言语上的欺骗可以用口头或文字表达,例如:假称自己是警官;出示假的身份证等。大量的欺骗是以行为来表达,例如:穿上警察制服扮作警察。

如果被告采用欺骗方法并没有得到财物,或者受害人并没有被骗上当,可以对被告控以企图行骗罪。

被告被控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罪罪名不成立,可以被改判下列罪名:

(1)盗窃罪;

(2)以欺骗方法取得金钱利益罪;

(3)以欺骗方法取得服务罪;

(4)以欺骗方法逃避付款责任罪;

(5)(应当场付款而)不付款离去罪;

(6)勒索罪;

(7)接受赃物罪;

(8)外出时配备盗窃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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