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方法获取服务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4页(729字)

采取任何欺骗方法,诱使他人做出某些行为,或者引致某些行为发生,使本人受惠,使受骗人以为将会得到或已经得到应付的代价,就构成以欺骗方法获取服务罪。

此罪中的“服务”范围广泛,它包括下列各项:

(1)致使他人做出某些行为

例如:让按摩师进行按摩。

(2)引致某些行为发生

例如:指示他人到码头提货。

(3)容许某些事情发生

例如:某人出租街面房间给他人开店。

这里的“服务”不包括纯粹为了答谢进行的行为。例如:为加班的邻居照看孩子。

关于受骗人以为将会得到“应付的代价”,是指排除金钱或与金钱相等的付款形式(如支票或信用证等)以外的代价。例如:被告以明知不会兑现的期票作为代价,骗得裁缝为他制做衣服。

此罪中的“欺骗方法”与以欺骗方法取得财物罪中的“欺骗方法”相同。单纯取得服务,不算犯罪,只有采取欺骗手段使服务者以为所提供的服务将会或已经得到报酬,才构成此罪。

被告必须是在取得服务前,为了获取服务而采用欺骗方法,至于取得服务后做出不诚实行为,可以被指控以欺骗方法逃避付款责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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