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页(730字)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购买者误认;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②公用企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③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④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⑤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方法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⑥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但下列情况除外: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⑦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⑧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⑩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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