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外围赌注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8页(495字)

任何人,如果从事收受外围赌注,协助他人收受外围赌注,或者以任何方式表示其职业或业务为接受或处理赌注,就犯有收受外围赌注罪。

“收受外围赌注”是指:亲自或利用信件、电话、电报或其他方法,以交易或业务的方式诱使、接受或议定下注。收受外围赌注可以进行以下推定:如果任何人被证明藏有一张或多张下注字条,除非具有反证,否则可以推定该人曾协助他人收受外围赌注。

此罪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被告经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2年;如果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7年。

如果向收受外围赌注者下注,就犯有向收受收围赌注者下注罪,刑罚为罚款1万元及监禁3个月。

触犯开设非法赌场罪、收受外围赌注罪和向收受外围赌注者下注罪,除判罚款和监禁,法庭还可在律政司的批准下颁发命令,使香港电话有限公司截断提供给被告的任何电话服务,命令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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