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检验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51页(605字)

为了确保行车安全,需要验证车辆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并确认该车是否适宜在道路上正常行使,除了新的私家车及电单车,所有车辆在首次登记前,须接受机械检验。旧的私家车在牌照有效期满须换取新牌照前,应接受车辆检验。的士、巴士、货车、拖车、特别用途车辆等须进行每年一次的例行检验。

关于车辆例行检验,车主应在验车前一年进行预约,具体验车时间应定在接受验车前4个月内。车主可以向各牌照事务处、验车中心或香港运输署领取“摩托车辆每年检验申请书”(即表格VE19)。验车中心在收到申请书及验车费后,发出“预约通知”(即表格VE5),告知具体验车日期、地点、路线等事项。车主在将车辆送往验车中心前,一般应先行检修并对车辆进行清洗。验车中心人员在按例验明车辆登记证件后,对车辆各部位及内部装置作全面检查。对1980年前出厂的公共巴士须进行两次检验,包括修理、换取部件、喷油及补灰等。

对于检验合格的车辆,验车中心须发“及格证明书”,其中公共服务车辆车主获“全面及格证明书”,其他种类车辆车主获“汽车机械合格证明书”。对于没有通过检验的车辆,验车中心发出“修理通知书”,该车车主在接获通知后,应按规定进行修理,并在车辆修理完毕后,再行办理验车手续,其登记及缴费手续与上述规定的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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