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车弃置须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52页(503字)

香港的土瓜湾、荃湾及沙田等处设有废车收集中心,专门为市民提供废车处理服务。如果车主随意丢弃废车或处置废车,属于违例行为。

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车主在将废车送往废车收集中心前,应作如下检查和清理:该车的行车证是否已逾有效期,如果有效期尚有3个月以上,还可得到部分牌照费的退款;该车辆是否还留有物件和可用的零件等。

车主在将废车开往或拖往收集中心时,须携带有关证件,以作注销车辆登记之用。这些证件包括:车辆登记文件、身份证(或护照或公司注册证)、取消车辆登记申请书(T.D.184)。如果由他人代送,还应递交的文件包括:车主的委托证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或车主签署的车主身份证或公司注册证)。车主如需保留原车辆登记号码以便作新车之用,须递交“转移或保留车辆登记号码申请书”(T.D.29)。

废车收集中心在接受废车及查验有关证件后,便将废车送往压车场处置。运输署牌照事务处负责办理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书面通知原车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