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保险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51页(518字)
凡持有合格驾驶执照者驾驶车辆均应按规定投购第三者保险的有效保险单或保证单。保险单内列明该承保人对投保人因驾驶车辆引致的事故应负赔偿责任。不按规定购买汽车保险而驾驶车辆者,一经定罪,可判罚款1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在驾车途中不应警务人员指令缴验保险证明书者,经证实定罪,可判罚款1000港元及监禁3个月。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迅速报警,由警方对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部位进行拍摄及文字记录,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
车主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有关车辆本身损坏的处理,应先将损车运往车辆修理厂,由修车厂检查后向保险公司发出修理估价单。在保险公司派员检验并认可修理费后,修车厂对损车进行修理。修理厂在收到车主签署的修理满意书后,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修理费。
交通事故涉及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处理,车主也应先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由保险公司派员调查及检验后作出赔偿方案。车主不得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自行作出索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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