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驾驶守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52页(897字)

为了确保行车安全,需要行车人士及交通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车辆驾驶者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守则,乘客应关照和提醒驾车人士安全行车,警务处交通部应依法进行雷达监督和巡视检查。

驾车人士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行车。在开车前,驾车人士应环顾四周,从车辆倒后镜观察车后情况,在确信无妨碍的人或物的情况下方可启用车辆,必要时还可发出响号以作揭示。除获运输署署长签署的豁免令外,驾车人士须佩带安全带行车。

车辆应靠左行驶,不可驶近路边或行人道。除非该路另有时速限制,在一般道路上,车辆行驶的最快速度应控制在50km/h,在高速公路上的时速限制为70~80km/h。驾驶的车辆与前面的车辆应保持必要的距离,“两秒距程”,是法定的后车与前车保持相隔2秒钟行车距离制度。如发现有紧急车辆灯号或警号,应即时避让。如想超车,应先观察车辆前后情况,在确信无不安全因素后,从右方超车,并发出适当交通信号。

驾车人士在行车时应集中注意力,随时注意路面及来往车辆可能发生的情况。不可在驾驶中挂上耳机或开着收音机、录音机、电视机,也应尽量避免在行车途中接打电话。

乘客有责任提醒驾车人士安全行车。驾车人士在身体不适情况下行车而造成意外事故,可被控“不小心驾驶”或违反交通法例,并将因此负民事赔偿责任。驾车人七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行车而发生交通意外,将以“鲁莽驾驶”罪名而受刑事惩罚。如果乘客明知驾驶人士违例行车,不加劝阻,听之任之,一旦发生意外,该乘客可能因此不能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

警务处交通部设有专职检查超速驾车行为的警员。用以证明超速驾车行为的措施有:用雷达测量,并将违例车辆拍摄记录;警车跟踪超速车辆,以警车上的速度计记录;在超速车辆行驶的道路两端以秒表作记录。超速驾车人士将因警员记录的这些有力证据而受违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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