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公共机构雇员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38页(473字)

任何人,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没有合法权力或合理理由,给予公共机构雇员利益,致使该雇员滥用职权,就犯有贿赂公共机构雇员罪。

注意此罪的被告可以是任何人。被告若有“合法的授权和正当的理由”可以作为辩护理由。如果已经证明被告曾给予公共机构雇员利益,除非被告能够提出反证,否则,该利益将被视为本罪中所指的提供给公共机构雇员的贿赂。

公共机构雇员滥用职权的方式有:

(1)以公共机构雇员的身份,办理或不办理某些事务;

(2)以所属公共机构雇员的身份,或者以其他公共机构雇员的身份协助或妨碍办理某种工作;

(3)协助或妨碍他人办理与公共机构之间的事务。

对犯有此罪被告的处罚与“公共机构雇员索贿罪”的刑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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