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3页(454字)

“狭义的宪法”的对称。西方学者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形式上的分类。1733年英国学者博林布鲁克(Bolingbroke,1678~1751)在其所着《政党论着》(《on Political Party》)中,认为“宪法是从某些固定的理性原则中派生出来的、构成公众同意依其治理的一般制度的各种法律、制度和习惯的总和。”韦德(E.C.S.Wade)和菲利普斯(G.Godfrey Phillips)在《宪法与行政法》(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9th.edition 1977,Longman Groap Ltd.)一书中,认为上述宪法定义是将“宪法”一词用在“宪法的广义方面”,即指“某一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以及确立、规定或控制政府之各种规则之集合”。按此分类标准,认为英国存在着一种复杂的和综合的基于议会法、司法决定、政治惯例、各政府机构为履行其各自任务而规定的具体程序的政府制度,因此英国是有宪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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