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3页(457字)

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的内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的行政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进行发布前审查管理的部门是指对应审查的特殊商品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对药品、食品卫生、化妆品管理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管理的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兽药管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广告审查程序如下:①广告主提出广告审查申请。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广告主身份的证明文件;与申请审查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证明该商品合法性的文件、证明该商品品质的文件、该商品使用方法的说明等。②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广告主身份;申请审查的商品的合法性;广告内容的合法性。③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批准或者否定广告主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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