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碍铁路秩序的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58页(429字)

铁路职员和警务人员对于违反《九广铁路条例》的下述规定者,有权采取劝阻、警告、罚款直至拘捕的措施。

有关乘客的违例行为主要有:不付车票乘车;不按车票规定的要求乘车;不按规定的车门或通道上、下车;在行车时上、下车;在车站或车内做出有伤风化或公共秩序的行为;携带未向海关申报的危险品或其他厌恶性物品等。

其他人士在铁路范围内的违例行为有:无票在车站内游荡;无牌替乘客搬运行李;无证小贩设摊;擅自张贴标语广告;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易着火的地方;随意扔弃垃圾或污染铁路用水,骑驭、牵拉动物或任其动物乱串;未遵守犬类车票上的有关规定;故意阻挠铁路人员的正常工作;故意损坏铁路的机件、通讯设备或其他财物等。

铁路雇员的失职行为:任何有关危及乘客安全和行车安全的疏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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